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4】7486-7490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27 16:17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周兴群、陈慈娟、韦善祝、庞嘉华、梦洁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7486、7487、7488、7489、749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8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周兴群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153.85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周兴群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859.20元;
三、驳回申请人周兴群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87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慈娟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346.15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慈娟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346.15元;
三、驳回申请人陈慈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8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韦善祝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韦善祝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000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韦善祝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692.31元;
四、驳回申请人韦善祝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8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庞嘉华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庞嘉华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612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庞嘉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庞嘉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9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于梦洁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153.85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一品轩绿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于梦洁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53.85元;
三、驳回申请人于梦洁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86、7487、7490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88、7489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