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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6号仲裁裁决书-众合动力(深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4-27 11:05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众合动力(深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李元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众合动力(深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元杰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114.29元;

  二、被申请人众合动力(深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元杰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7514.29元;

  三、被申请人众合动力(深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元杰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李元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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