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4】7152-7154、7159号仲裁裁决书-鑫科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4-29 10:14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鑫科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武霞、胡胜锋、游果、吴烨连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7153、7152、7154、715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福劳人仲案【2024】7152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鑫科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胜峰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255.44元。
对深福劳人仲案【2024】7153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鑫科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武霞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162.68元。
对深福劳人仲案【2024】7154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鑫科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游果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813.6元。
对深福劳人仲案【2024】7159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鑫科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烨连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859.32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福劳人仲案【2024】7152、7153、7154、7159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