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4】800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福田区沙头幼尔王国摄影店(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5-28 11:07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福田区沙头幼尔王国摄影店:
本 委 受 理 韩 文 公 诉 你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深 福 劳 人 仲 案 【2024】8003 号) 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向你公 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福田区沙头幼尔王国摄影店支付申请人 韩文公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期间底薪工资及 相机补贴合计 35727.27 元;
二、驳回申请人韩文公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 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