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4】7098号仲裁裁决书-卢泽伟(原深圳野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5-30 16:46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卢泽伟(原深圳野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委受理张苛茵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709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93.1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474.5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