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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1208、1209、1211、1215、1216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鲜臻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6-13 11:45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鲜臻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郭梦瑶、毛露玉、王凌振、陈则成、高重青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1208、1209、1211、1215、121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深福劳人仲案【2025】1208 号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市鲜臻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郭梦瑶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139.39 元。深福劳人仲案【2025】1209 号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鲜臻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毛露玉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254.77 元;二、驳回申请人毛露玉其他仲裁请求。深福劳人仲案【2025】1211 号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市鲜臻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凌振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11000 元。深福劳人仲案【2025】1215 号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鲜臻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则成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176.56 元;二、驳回申请人陈则成其他仲裁请求。深福劳人仲案【2025】1216 号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市鲜臻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高重青 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974.08 元。

  以上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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