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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4】5707号仲裁裁决书-艾星利(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7-04 09:41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艾星利(原深圳市福田区喜冬咖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本委受理陈德豪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570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与深圳市福田区喜冬咖啡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1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7882.1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6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73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公告采用在 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 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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