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3458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骑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17 10:12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骑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木松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345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林木松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骑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2月9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骑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木松2025年3月9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3.70元;
三、准予申请人林木松撤回第四项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林木松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