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2569号仲裁裁决书-豫园饭荘(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1-14 14:43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豫园饭荘(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欧应华诉你、豫园饭荘(深圳)有限公司嘉里店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256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57.1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611元;
四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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