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4594号仲裁裁决书-诺米商业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08 11:48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诺米商业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秦双月诉你、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宇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永律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459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5年 6 月 18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5年 5 月 9 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79466.76 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7914.20;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5 月 10 日至 2025 年6 月 18 日期间工资差额 662.43 元;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月 18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8103.76;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 5000 元;七、第一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八、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九、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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