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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3514号仲裁裁决书-深圳杨凯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15 15:12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杨凯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扬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351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他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15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8283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49.43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2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68.1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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