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5484、5611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优膳福餐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19 09:58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优膳福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唐静、骆伟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5484、561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5】5484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优膳福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唐静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5657.25元;二、驳回申请人唐静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5】5611号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市优膳福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骆伟梅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322元。
上述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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