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3619号仲裁裁决书-我家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05 15:00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我家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郑祥美诉你和深圳易薪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长春市晟源物流有限公司、诚达企业管理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诚达企业管理顾问(深圳)有限公司、黄骅市嘉鸿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361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2407.2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8日住院期间伙食费1450元的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82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3533.77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8日住院期间护理费435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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