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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681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南国培训中心(第一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16 11:03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南国培训中心:

  本委受理蔡桂英诉你与深圳市润泽创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681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国培训中心支付申请人蔡桂英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49709.09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国培训中心支付申请人蔡桂英律师代理费2862.88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国培训中心为申请人蔡桂英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驳回申请人蔡桂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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