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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6423-6424、6511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同源口腔门诊部(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26 12:09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同源口腔门诊部:

  本委受理王帅、时中华、高竟哲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6511、6424、642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5】642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同源口腔门诊部支付申请人高竟哲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187912.27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同源口腔门诊部支付申请人高竟哲律师代理费4722.9元;

  三、驳回申请人高竟哲其他的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5】642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同源口腔门诊部支付时中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37469.84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同源口腔门诊部支付时中华律师代理费2552.16元;

  三、驳回申请人时中华其他的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5】651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同源口腔门诊部支付王帅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30992.95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同源口腔门诊部支付王帅律师代理费2070.5元;

  三、驳回申请人王帅其他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福劳人仲案【2025】6423、6424、6511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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