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6430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燕之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26 12:09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燕之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金城诉你、深圳市燕之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之眼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643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燕之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之眼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何金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9月1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2538.4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燕之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之眼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何金城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9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359.32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燕之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燕之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之眼分公司的上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何金城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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