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228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福田区糖状元甜品店(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4-30 15:04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糖状元甜品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田友琼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6】22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883.63元;
三、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2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723.36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226.96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773.38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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