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2552号仲裁裁决书-深圳璟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深圳丽康丽尔诊所(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8-31 10:40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璟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深圳丽康丽尔诊所:
本委受理欧骏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6】255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璟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支付申请人欧骏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2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07.0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璟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支付申请人欧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的经济补偿3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璟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支付申请人欧骏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深圳丽康丽尔诊所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璟熙医疗美容门诊部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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