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2298、2321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望京电子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9-10 15:07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望京电子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奕智、彭舒颖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6】2298、232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对深福劳人仲案【2026】229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罗奕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4月1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792元;
二、驳回申请人罗奕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福劳人仲案【2026】2321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彭舒颖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5303.09元;
二、准许申请人彭舒颖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福劳人仲案【2026】2298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福劳人仲案【2026】232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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