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买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法律责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5-29 14:29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答:根据《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买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处损失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发放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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