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人力资源局 > 就业服务 > 常见问题

失业登记基本条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01 10:50来源 :

问题:失业登记基本条件 解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及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的;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六)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农转居”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本市同一单位就业并连续参加失业保险满6个月以上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