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基本条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01 10:50来源 :
问题:失业登记基本条件 解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及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的;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六)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农转居”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本市同一单位就业并连续参加失业保险满6个月以上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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