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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公证后,委托人能否取消委托?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0-07 13:14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和信任的基础上,如果出现委托不能继续的事由,可以解除委托。取消委托,从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委托人作出意思表示,无需与对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以可以由委托人签署撤销原委托书的声明书,以终止原受托人的权限。

  但撤销委托的行为应及时通知代理行为所涉及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有代理权,委托即使已经撤销,委托人仍要承当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撤销委托授权前,应尽可能地收回全部委托公证书,因受托人仍然可能会持原委托公证书办理相关授权事务,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该公证书中的授权已经被取消的话,仍然有理由相信该受托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未能全部收回的,所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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