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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等重要公证事项时,授权委托书分别需经何处公证或证明?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8-21 11:40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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