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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人民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31 15:06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上述规定,启动人民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当事人申请调解。发生纠纷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矛盾纠纷后,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发现矛盾纠纷: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发现纠纷及时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二是基层人民政府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也可以及时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可能发现相关联的其他矛盾纠纷,此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该纠纷。四是社会组织、群众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的矛盾纠纷。群众发现矛盾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主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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