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委托后,哪些情形下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7-13 00:00来源 : 区司法局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说明:上述申报业务所需材料以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为基础。各地司法局及律协按实际情况予以部分增减,我局原则上以深圳市司法局及深圳市律协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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