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入合伙人有什么注意事项?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7-13 00:00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一)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二)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而需修改章程协议的,合伙人变更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章程协议变更的材料同时提交。
(三)新入伙律师提供承诺书表示愿意遵循律师所原章程协议的,可不提供章程协议变更材料。
说明:上述申报业务所需材料以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为基础。各地司法局及律协按实际情况予以部分增减,我局原则上以深圳市司法局及深圳市律协要求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