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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有何不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5-26 15:58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群众性组织;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法院的调解人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司法官员,是行驶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3)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具有诉讼性质,不是诉讼活动;法院调解也叫司法调解,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它属于诉讼内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

  (4)调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而人民法院则依据诉讼法律法规调解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

  (5)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约定自觉履行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起诉,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以调解协议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案件的结论,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反悔,也不允许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它与生效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一种强制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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