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司法局 > 常见问题

办理民间借款公证的注意事项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8-20 11:39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1.民间借贷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抵押物清单、所有权证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夫妻关系证明,借款协议或抵押借款协议文本,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民间借贷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3.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莫贪高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为诱饵借款或非法集资。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因利率发生争议时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不能超过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5.核对身份,问清是个人还是其单位借款。如债务人身份不明,在诉讼中,就有可能在单位借款与个人借款之间相互推诿,给实现债权带来麻烦。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