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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5-24 09:43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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