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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前法律工作室律师工作职责与行为规范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9-28 00:00来源 :

  为规范访前法律工作室律师的工作,根据《律师法》、《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福田区信访系统访前法律工作室派驻律师进行管理,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访前法律工作室律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来访人员的访前接谈,详细了解来访事项,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事主体、具体内容、处理情况等。

  二、向来访人释明其权利以及义务,出具《信访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引导其依法信访,用理性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根据诉访分离的原则,对来访事项进行甄别和判断,分析来访事项的法律关系,根据事项性质,引导来访人员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其诉求;

  四、对来访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解读及政策解释,就如何循信访之外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供详细的引导服务,同时给予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五、对来访事项属于民间纠纷的,且来访人员同意调解的,引导来访人员通过人民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由属地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室组织开展调解,访前法律工作室律师参与调解工作;

  六、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对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帮助当事人自愿申请司法确认;

  七、对过激或情绪激动的来访人员,请求心理咨询专业人士介入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引导来访人员理性平和表达诉求;

  八、对于既不属于信访部门管辖,又不属于涉法涉诉,且处理需要多个部门协作的疑难复杂的来访事项,及时上报信访部门进入综合调处,同时向区司法局汇报备案。

  九、来访人接受疏导建议的,告知来访人应准备的证据材料及注意事项,出具《访前法律工作室引导函》将其疏导至相应部门。

  十、来访人不接受疏导建议的,执意要求以信访方式解决的,应向信访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信访接待窗口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十一、来访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缠访、闹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配合信访部门收集缠访、闹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告知来访人涉嫌触犯的法律及后果;出具《法律意见书》,供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参考。

  十二、组织开展法律评估,对因职能部门不作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信访问题恶化的情况展开调查,提出法律意见,为信访追责提供依据;对无理缠访闹访信访人的行为和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评估,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提供参考依据;

  十三、参与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根据要求参加信访协调会和信访复查等,提供决策分析、综合研判、出谋划策、监督提醒,提出法律意见等。

  十四、对于重访的来访人,仍需详细记录相关情况,问明重访原因,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如来访人不听劝导:对于甄别无误确不属于信访部门管辖范围的重访的来访人,向信访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信访接待窗口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于信访部门已受理的重访的信访人,将其引导至信访接待窗口处理;对于需要心理疏导的来访人联系心理咨询师,由其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十五、访前法律工作室律师应及时将每一来访事项的相关文件按照一案一册的原则,及时按照未处理事项、已处理事项进行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访前法律工作室律师行为规范

  第一条 访前法律工作室律师必须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条 上班时应仪容大方,仪表端庄,身着正装,佩戴工作牌。

  第三条 在接待信访人,进行法律解答及调解时,须用语规范,语气温和,微笑文明服务。

  第四条进行法律服务时应耐心倾听,认真分析来访人的诉求,严格按照法律向来访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引导其依法信访。

  第五条 遵守保密制度,对来访人的隐私、来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第六条 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访前法律工作室实行轮班坐班制度,每天必须有两名律师坐班接待来访群众。

  第八条 值班期间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等工作。

  第九条 按要求做好值班期间接待情况的记录,做好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律师值班工作交接时,应将值班情况以及需要跟踪处理的事项等向接班律师交代清楚,避免发生交接不清、衔接疏漏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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