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许某与吕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7-29 00:00来源 : 区司法局
一、案情概要
2009年12月12日11时15分,驾驶人许某驾驶粤B/86F42号轿车沿银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桂福强路口右转进入福强路东行时,车头与吕某驾驶的沿福强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吕喜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驾驶粤B/86F42号肇事车送吕某到福田区人民医院救治。经交警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中,许某负全部责任,吕某不承担责任。
二、调处经过
2010年11月30日下午,许某和吕某来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要求处理,值班交警带着双方来到驻口岸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调解员薛胜显和王琼花热情的接待了当事人。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表明身份,宣读了人民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告知书,双方填写了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室受理了该案。
正式调解开始了,调解员听取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及责任认定的意见。双方对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吕某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圆整。除此之外,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壹万元,营养费人民币壹仟元,吕某还提供了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发票、门诊病历本、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休假证明、住院医疗费清单,工资清单,劳动合同等;许某对事实及责任认定和一系列证据均表示无异议,但只愿意赔偿人民币叁万柒仟圆整。
双方争议焦点是: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
1、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支付的费用。
(3)营养费标准全国各地不同。在深圳市,如果医疗机构在受害人的出院记录注明:"加强营养",才支持营养费,否则不支持营养费,营养费一般按照800一2000元/次计算。
调解员首先运用了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即当事人双方把纠纷事实理由摆出来,调解员进行公开调解,通过评论,双方的辩论,分清是非责任;第二,运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即单独向当事人征求意见,避免当事人双方在认识不统一时发生直接争论,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服,最后许某在营养费的问题上愿意让步,表示赔偿吕某营养费壹仟佰元。
2、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和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全国各地并不统一。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深圳市,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一般情况下,按照伤残级别计算对应值,分为十个档次,从10级伤残至1级伤残分别对应1万元至10万元。因交通事故死亡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10万元。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需造成严重后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需构成伤残级别)才会得到支持。紧接着调解员又根据保险埋赔流程的经验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称,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一般不认可。除非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判决必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保险公司才给予理赔。
计算依据
l、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误工费:
(10天(住院) +60天(医生建议休息) )X3000元/30天=7000元
2、护理费::10天X50 元/天X 1 人=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X50元/天Xl人=500元
4、交通费:10天x10元/天=100元
5、营养费::900 元
6、后续医疗费:10000元
7、医疗费:17400元
8、财产损失:1500元
9、精神抚慰金:0元
三、案例评析
针对双方争执激烈的情况,调解员反复多次对双方施加心理影响和法律宣传,加深其对政策、法律、道德的理解,消除纠纷心理的刺激因素,降低受害方过高的心理期望值,逐步使双方心理得到平衡。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艰苦工作,吕某表示在许某赔偿其营养费玖佰元的基础上,愿意主动让步配合并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壹万元的赔偿要求,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许某赔偿吕喜升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调解成功,彼此握手言和,最后纷纷向调解员表示感谢。我们调解员深刻地感受到人民调解工作对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觉得自己身上的责任更加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