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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陈某与福田区人民医院死亡赔偿”纠纷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7-29 00:00来源 :

简要案情

患者陈某于2011年3月6日中午,因“咳嗽、咳痰5天”到福田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支气管炎”,口服“头孢洛克”等治疗,患者回住处服药,约30分钟死亡突然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医院认为是心性猝死,不应当承担责任。死者家属2011年3月10日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申请了法医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冠心病致心性猝死。

调解过程

2011年3月8日医院向医调室反映本次纠纷的情况,申请医调室调解。医调室对本纠纷有了大概了解后,认为本次属于医患纠纷,属于医调室的受理范围。医调室通知双方到医调室的会议室进行初次调解。调解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双方提交申请表、签订承认书、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听取双方关于本次纠纷的陈述以及对本次纠纷的态度。首先由患者陈述本次纠纷的事实及要求,然后由医院对本次纠纷进行说明及其所持看法。归纳双方的争议的焦点为:

一、门诊病历首页为何没有填写?

二、患者死亡是否与医院开的药物有关?

三、医院是否有检查和诊断不够全面的责任?

由于患者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不能判断患者的死亡与医院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需要等待法医鉴定和死体解剖来帮助判断。因此建议家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和鉴定,并要求医院予以协助。

2011年3月10日,死者家属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其结果为:冠心病致心性猝死。

2011年3月22日,医调室组织双方再次调解。医方很重视指派副院长参加调解。患方很受感动。相互真诚的讲了自己的要求、责任和理由,患方从要求赔偿20几万到后来补偿十万,医方从法医鉴定无责不能赔偿到答应进行研究可否从人道出发给以人道补偿。会后医方研究同意调解给予补偿4万元。

调解结果

一、鉴于陈某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医院同意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向陈某家属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人民币肆万元;

二、患者家属承诺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双方就本次医疗纠纷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福田人民医院主张任何权利;

三、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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