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社区矫正监管 哺乳期满暂予监外罪犯被执行收监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6-10 10:32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彭某因行贿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执行刑罚时彭某处于哺乳期,因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于2019年12月26日止。
彭某于2018年11月28日哺乳期满,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应执行收监。区司法局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请执行收监。2019年5月6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彭某予以收监执行。区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对其卸除电子监控设备,彭某于当日被移送至罗湖区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刑满至2019年9月6日)。
这是我区首例因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区司法局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对应依法提请收监执行的罪犯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在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联合公检法单位高效完成收监执行工作,严格执行刑罚,杜绝脱管漏管现象。(社区矫正管理科 王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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