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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人民调解纠纷案例——故意伤害案及故意损坏财物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9-08 00:00来源 :

  (一)当事人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赵某某、江某某、张某某

  (二)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0日凌晨,赵某某与江某某、张某某酒饭过后,在皇岗口岸过完边检准备乘坐出租车回家,正遇一由张某驾驶的出租车靠边停车下客,三人立马上车,并询问价格。司机开价70,三人想平时也就60,就问:“打表行不行?”,四人进而因为价钱问题相互发生争执、肢体冲突,最终司机张某头部及肢体受到轻微伤,并且出租车挡风玻璃被赵某等三名乘客砸毁。司机报警后,黄冈口岸派出所民警接警过来处理现场。民警见损害的财物价值不大,打架情节轻微,便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皇岗口岸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三)调解经过

  首先,向移交民警初步了解案情,民警大致告诉案情后引领去看现场车辆损坏情况,并告知司机要求赔偿2万元,双方僵持不下。

  其次,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表明身份后,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及调解纪律,并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分别了解情况。查明双方因价格问题进而引发争执、肢体冲突的行为,是众人因酒精作用及情绪激动所致,最后司机头部及肢体受到轻微伤、出租车挡风玻璃被毁。根据双方所述情况,调解员决定对上述两宗纠纷进行调解。

  开始调解时,司机提出要求3名乘客连带赔偿包括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在内的等一切费用共计2万元, 乘客称要价过高,无法承受,拒绝赔偿。鉴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相差太大,调解员采取现场“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具体分析申请人请求赔偿2万元的合理性,并进一步分析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为约3500元,双方均认可调解员的分析,认为分析合情合理、公道。故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赔偿实际损失3500元,但被申请人仍然认为对方也存在过错,责任不应由其全部承担。调解员进一步对双方的责任问题进一步划分,认为双方均错在过错,被申请人应当承当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故提出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3000元损失,双方均认为合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最后,调解结果通知了皇岗口岸派出所,派出所决定不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这对当事人是一个法律威慑力,促使当事人考虑赔偿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强制性调解,调解员只是充分告知当事人调解结果与治安处罚的关系以及不能达成协议的救济方式,让当事人充分认知其行为性质、后果、救济方式。同时调解员把赔偿项目和标准讲解清楚,哪些项目应该赔,赔多少,让当事人清楚利弊得失,明白调解对双方的益处,自愿做出正确选择,从而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人民调解员温馨提示

  一般治安纠纷,当事人把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在公安派出所的调解员身上,大家都愿意通过调解尽快达成赔偿协议,迅速了结纠纷,而不愿意选择人民法院繁琐复杂的、费时费力的诉讼途径。为此,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纠纷的不同途径、后果和利弊得失,让当事人自己选择,这样,当事人就要考虑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多数会选择调解方式结案。

  (作者:张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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