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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司法局行政管理制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19 10:1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为保证执行机关工作纪律,维护机关正常运作,发挥干部职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因公事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外出应向科(室)领导或局领导说明情况。

  二、因病或私人急事不能上班应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超过两天(包括两天),应出具医院证明。

  三、局领导请假依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由区主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局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须先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再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待遇,分别按相应规定办理。探亲假、年休假一般作一次性安排,最多作两次安排,假期按规定连续计算。当年未安排的假期,下年一般不再补休。

  五、休假安排应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统筹考虑。

  六、已享受夫妻分居假期和探望父母假期的工作人员,不再安排年休假。

  七、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八、享受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仍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节日假期。

  九、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旷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十、调出的干部、职工应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住房手续及退交工作证、医疗证、交通通讯工具,结清借款、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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