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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2-07 17:09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福田府行复〔2022〕415号

申请人高俊丽:

  你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你于2022年11月7日的报警(回执编号:4403002022110719140760011)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批准,决定依法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并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福田府行复〔2022〕415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福田府行复〔2022〕41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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