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章程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6-15 09:50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佳和华强大厦B座8楼、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江苏大厦A座15楼、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铁置业大厦39层05-08单元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经费自理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贰仟壹佰零壹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深圳市福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 处主任负责制 。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经济业务:房地产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楼宇按揭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招标、投标、拍卖、开奖、提存、财产分割等公证。
民事业务:委托、遗嘱、继承、赠与、财产分割、身份、生存、死亡、民事协议、印鉴属实、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等。
涉外公证业务:出生、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国籍、学历、经历、亲属关系、曾用名、经济状况、声明书、委托书等。
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及其他公证法律服务 。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公证处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公证处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公证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支部全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包括制定修订公证机构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以及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派公证员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完善收入分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制度,对违法违规公证员提出处理意见等。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需要超过应到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同意才能通过,特别重大事项必须经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公证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行使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公证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公证处提供稳定发展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事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公证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公证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处主任会议 。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成员由处主任、副主任组成,处主任、副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深圳市有关人事管理规定产生和任命,任期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决策机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
处主任会议由处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须经参会成员集体讨论。处主任会议实行多数票的决策制度,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处主任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并与单位编制及宗旨业务范围相适应;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它日常事务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权 。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处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深圳市有关人事管理规定产生和任命,处主任负责公证处全面工作:
(一)组织贯彻、落实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本处公证工作的全面安排与落实,统筹安排公证处的业务、人事、财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各项管理办法。
(三)负责主持召开各类会议,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
(四)负责公证案件审批和公证费减免审批,对本处公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五)负责研究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六)负责本处班子、队伍的思想学习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实际工作水平。
(七)负责及时向区司法局汇报公证处的各项工作情况,决定公证处人员的调配,指导本处的文娱体育活动。
(八)完成区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负责协助处主任开展工作,具体如下:
(一)协助处主任处理日常工作,落实本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审批公证案件和在权限内审批减免公证收费,研究开拓公证业务。
(三)完成处主任交办分管的业务工作。
(四)根据处主任授权,在特殊情况下主持本处的全面工作。
(五)参与研究、讨论公证业务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本处人事、财务、重要资产购置等重大问题、公证业务疑难问题。
(六)完成处主任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一般情况下,处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无内设机构。本单位根据公证工作的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证员、助理、行政辅助等相关工作岗位 。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业务服务对象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务对象可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要求保密、回避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并缴纳费用 。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依法为社会公众提供证明服务,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公民、法人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其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承办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以前,应认真细致地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 。审查通过的,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一并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公证员根据审批结果,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 。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注:对事业单位资产范围、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采用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决)算 。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公证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公证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公证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举办单位、区审计、财政部门审计监督,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处主任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 1 月11 日经 本单位全体员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