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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刘汶鑫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2-07 16:57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申请人刘汶鑫: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深福公(南园)行罚决字〔2023〕387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下称“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福田府行复〔2023〕5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福公(南园)行罚决字〔2023〕387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的行政行为。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福田府行复〔2023〕58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福田区复议办,联系电话:0755-8899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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