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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19 11:07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组机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债务人”)重组再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重组应当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基本原则,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经济高效的精神,实现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组”指:陷入财务困境的境内外企业,经重组协调人的专业引导和积极协调,在与债权人、投资人及时、充分和公允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包括债务清偿、资产处置、投资人引入、股权调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以及为达成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而进行的调查、协商、谈判、表决等活动。

  本规程所称的“重组协调人”是指:受债权人或债务人推荐并经本中心确定,或者由本中心选定的从事重组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民营经济人士因为困境企业经营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原因而陷入债务困境,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中心可以为民营经济人士提供帮助与指导,协助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单独或者与困境企业协同实施债务重组、信用修复等。

  第五条 中心搭建债务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公证机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债务人提供宏观政策、法律、财税、产业、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支持服务。

  根据重组需要,中心协助债务人完成有关事项的变更登记,积极帮助债务人在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领域实现信用修复。

  第二章 重组的启动

  第六条 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有重组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同意接受本规程约束的,可以向中心提出重组的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向中心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组申请书及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资产和负债情况说明;

  (三)反映债务人具备重组价值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发展前景等;

  (四)诚信承诺书;

  (五)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债权人向中心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债权人、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二)债权证明材料;

  (三)债权人知悉的债务人的相关情况;

  (四)诚信承诺书;

  (五)中心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心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征询债务人意见。

  第九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应进行登记,经初步审查认为债务人适宜在中心开展重组的,应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受理:

  (一)在受理审查期间,债务人或者其主要债权人(系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债权数额达到债务人已知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下同)以书面形式明确反对重组;

  (二)发现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用重组恶意逃废债等非法目的或者行为的;

  (三)不适宜重组的其他情形。

  中心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债务人适宜在中心开展重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补充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中心受理重组后7个工作日内,债务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推荐中心重组协调人名录中的机构担任重组协调人。债务人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共同推荐中心重组协调人名录以外的机构担任重组协调人。

  债务人和债权人推荐了不同的重组协调人时,中心在组织相关方充分协商并听取意见后,可以优先选定债务人推荐的重组协调人。中心收到推荐重组协调人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确定重组协调人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方。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没有推荐重组协调人的,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摇珠方式确定重组协调人。

  重组协调人确定后,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更换重组协调人并说明理由,中心审查认可后按照本规程重新确定重组协调人。

  重组协调人在中心登记业务信息,并依托中心平台为债务人提供重组服务。

  第十二条 重组协调人接受指定后,应当尽责履职,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债务人的重组价值和重组可行性;

  (二)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三)根据重组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四)清理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五)清理债务人未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六)协助债务人制定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

  (七)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各方进行磋商; 

  (八)根据债务人需求,协助债务人引入投资人;

  (九)监督重组方案的执行;

  (十)其他有利于推进债务人重组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中心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重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重组协调人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费用,由重组协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或者投资人等自行签订合同,参照破产管理人报酬或者律师、注册会计师收费标准协商收取,并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 重组的开展

  第十四条 重组协调人确定后,可以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等资料编制债权表,协助债务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核对确认债权。

  为避免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或信用维护造成影响,庭外重组期间可以不通知全部债权人,但未参与庭外重组的债权人的实质性利益不得因庭外重组方案或相关协议而受到调整或损害。

  第十五条 重组期间,债务人须开展以下工作:

  (一)妥善保管印章、账册、文书、财产证明文件等重要资料;

  (二)债务人维持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管理事务,维持企业资产价值;

  (三)配合重组协调人调查核实企业资产负债等相关情况;

  (四)对超出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外的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债务人资产价值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事宜,应及时向重组协调人报告并接受监督;

  (五)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庭外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

  (六)披露与重组相关必要信息;

  (七)完成重组相关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重组协调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等信息,可以通知并引导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协助债务人对申报债权进行梳理、确认并形成债权表,债权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明债权性质、金额、顺位等内容。

  第十七条 重组协调人根据重组需要,可以协助债务人召开债权人会议,以促成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高效推进重组工作。

  召开债权人会议时,重组协调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债权人议事机制,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议事机制以及债权人认可和异议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和记录附卷。

  债权人会议按照通过的议事机制对重组方案或者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应受表决结果的约束。

  第十八条 企业重组协调人经债务人同意可以聘请中心中介机构名录库中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以及专家名录库中的行业专家等提供专业服务,对债务人实施重组提供支持。中介机构或专家提供专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经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聘请中心中介机构名录库外的专业机构以及专家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九条 重组协调人根据重组需要,可以依托中心平台资源集聚优势,以市场化方式引入投资人,协助债务人开展商业谈判。

  第二十条 重组协调人应指导债务人向参与重组的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重组相关的必要信息。

  相关各方对重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但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另有约定或者他人能够通过公开途径知悉的除外。确有必要的,接收信息的各相关方可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出具保密承诺书。

  上市公司、退市公司等主体在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依法依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重组进展相关重要文件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组协调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债务人制定重组方案或相关协议,并根据债权人议事机制组织表决。

  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主要包括债务清偿安排、运营方案、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履行安排、保密事项等内容,如需衔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可以在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中作出衔接安排。

  上市公司、退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及相关协议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依法依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重组进展相关重要文件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单独约定,重组期间可以设立暂停期,即在重组开展过程中,或者重组方案、相关协议履行期间,债权人同意暂停针对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偿行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决议通过的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各方应当积极履行。

  重组协调人可以协助债务人、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公证、仲裁或者司法调解等程序,保障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的约束力。

  重组协调人应监督债务人及各相关方履行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重组协调人报告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履行完毕的,债务人应当向重组协调人提交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履行完毕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组应当以有利于债务人拯救为出发点。重组过程中,如确认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且需尽快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或者重整价值的,重组协调人可以先行协助债务人制定破产保护预案,并辅助利害关系人及时申请启动破产保护程序。

  第四章 重组的终止及程序衔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组终止:

  (一)申请人请求撤回重组申请且没有其他适格主体继续申请;

  (二)债务人无法与主要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

  (三)债务人与全部已知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或者与部分相关方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且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四)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债权人申请终止重组;

  (五)重组期间发现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用重组恶意逃废债等非法目的或者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重组的情形。

  重组终止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重组协调人及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达成重组协议,但需要通过破产程序予以衔接的,或虽未达成重组协议,但主要债权人赞成重组协议并有申请重整意愿的,中心可以协助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统一规范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同时就已完成的重组相关事项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并附重组协调人工作报告。

  在重组阶段的重组协调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的,中心可以推荐其继续担任管理人。

  中心受理的重组项目应一项一档,留存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法院依法受理的,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对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的同意以及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无实质性差别,债权人的同意或者承诺的效力延伸至后续重整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对相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披露虚假消息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重组协调人应在重组程序终止后或根据中心要求,制作并提交重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体现重组协调人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组建线上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申请、在线咨询、资料上传、债权人会议召开、信息公示等便利化与信息化的服务。

  第三十条 重组协调人或者中介机构在实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后,本着自愿原则向中心提供捐款,以支持中心运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55-23608436-8009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8号深铁置业大厦44层


福田区司法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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