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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郭少天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7-29 17:00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申请人郭少天: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2024年4月15日对你关于深圳腾汇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下称“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福田府行复〔2024〕2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关于深圳腾汇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福田府行复〔2024〕27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福田区复议办,联系电话:0755-8899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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