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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田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内容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6-15 10:29来源 : 福田区司法局

  一、出台背景

  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结合福田区人民调解队伍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粤调协〔20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福田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对四级、三级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二级人民调解员进行上报。福田区司法局对评定工作开展指导、监督。福田区目前共有10个街道调委会、92个社区调委会、27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27个派驻调解工作室,3个个人调解工作室,1800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出台《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

  三、评定程序

  《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每两年评定1次,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向有权评定其申报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报区司法局备案,协会制作、颁发调解员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人民调解员首次申报等级评定,可以直接申报符合条件的等级。评定结果由人民调解员协会向社会公示,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示期间,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对协会不予处理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查,由区司法局作出最终处理。

  四、评定条件

  评定对象为纳入区司法行政机关统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参与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还分别明确了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条件。对不同等级人民调解员年参与调解纠纷案件数作了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除此之外,《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还完善评定制度,明确了等级评定的动态管理,明确降评定低等级、取消评定等级的情形,进一步规范管理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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