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应当怎样进行审前调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3-29 00:00来源 : 市审计局
审计机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一、审计机构应当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审计机构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提供下列资料:(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被审计单位的其他有关情况;(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审计机构应当与干部管理部门沟通,进行审前调查,听取干部管理部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干部管理部门应将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有关违法、违纪情况、有关群众举报情况和其他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及时通报审计机构。
三、审计机构应当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前调查,了解纪检监察部门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有关群众举报情况和其他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机构在必要时也可以到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与有关人员进行审前调查。
五、审计机构在进行审前调查时,还应该同时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审计机构进行审前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审计机构在进行审前调查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进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