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制是怎样规定的?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3-29 00:00来源 : 市审计局
所谓审计承诺制,是指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的客观陈述和保证。实行审计承诺制可以约束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向审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情况,同时可以就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的提供确定相应的责任人,也便于审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追究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责任时确定责任人。
一、审计承诺的时间
(一)对于在审计方案中已经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机构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二)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就被审计单位没有作出承诺的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承诺要求。
二、承诺人
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人应当是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
三、承诺要求
审计机构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时,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作出承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承诺内容将具体承诺写入审计承诺书。
四、审计承诺的内容
审计机构一般在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承诺书格式范本,由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人员填写。其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的审计项目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的承诺一般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即被审计单位应当保证提供给审计机构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不是虚假的;(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完整性,即被审计单位应当保证提供给审计机构的会计资料是完整的,如不存在账外账等;被审计单位对其他相关情况的提供也应当是该情况的全部,而不应当有所保留或隐瞒。
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后,应当及时将审计承诺书交给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