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是否可以向施工单位付清工程款?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6-26 00:00来源 :
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工程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只能拨付合同价的90%,余款待决算审计后支付;项目单位须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