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时间 : 2019-11-05 15:02来源 : 福田区水务局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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