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时间 : 2017-07-19 00:00来源 : 市人居环境委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二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为一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为二类区。相应地,空气质量也划分为二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深圳市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2.5的24小时平均二级标准为150、80、150、75微克/立方米,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二级标准为160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二级标准为4毫克/立方米。其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都刚好是100,因此,空气质量指数在100(含)以下符合国家标准,101以上即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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