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水务局 > 常见问题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是什么?

时间 : 2016-02-17 00:00来源 :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和《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配套设置污染处理设施,油烟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国家规定饮食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毫克每立方米。另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流国际化城市环境建设的决定》(深发【2014】11号),要求饮食业油烟排放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规定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达到90%、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毫克每立方米。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