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是什么?
时间 : 2016-02-17 00:00来源 :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和《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配套设置污染处理设施,油烟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国家规定饮食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毫克每立方米。另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流国际化城市环境建设的决定》(深发【2014】11号),要求饮食业油烟排放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规定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达到90%、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毫克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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