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福田水务开展春雷行动 全力保障辖区供水安全
时间 : 2021-12-31 11:19来源 : 福田区水务局
水是生命之源,更是民生之本。为确保市民饮水安全,福田区水务局深入开展二次供水“春雷行动”,加大供水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威慑作用,严厉打击供水水质不达标违法行为,守住供水安全的“最后一公里”。
案例一、某物业公司二次供水“游离余氯”检测结果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案情简介:2021年9月,根据二次供水“春雷行动”统一部署,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带专业检测机构取样人员对福田区某大厦二次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检查。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大厦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也是该大厦二次供水水质责任单位。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及取样人员在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见证下,对该大厦二次供水进行抽样,现场检测该大厦2处末梢水“游离余氯”项目,检测结果均为“0.03mg/L”,检测结论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0.05mg/L”的标准规定。该物业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福田区水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某物业公司二次供水“浑浊度”检测结果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案情简介:2021年9月,根据二次供水“春雷行动”统一部署,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带专业检测机构取样人员对福田区某小区二次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检查。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也是该小区二次供水水质责任单位。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及取样人员在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见证下,对该小区二次供水进行抽样检测,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浑浊度”检测结果为“4NTU”,检测结论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1NTU”的标准规定。该物业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福田区水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
以案释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上述案件调查过程,福田区水务局详细核实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主体信息,安排2名执法人员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测,调查过程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主动表明来意,严格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是涉案物业公司构成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直接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公信力。福田区水务局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涉案物业公司实施“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在2021年度二次供水“春雷行动”中,福田区水务局出动执法人员150多人次、执法车辆50多台次,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8份,立案14宗,罚款42万元。福田区水务局郑重提示:担负福田区二次供水管理职责的各物业管理公司,应进一步增强供水安全和风险意识,切实履行供水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障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保障市民饮水安全。福田区水务局将致力提升辖区二次供水管理水平,对供水水质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