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水务局2025年水务执法典型案例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5-27 14:50来源 : 福田区水务局
一、案例信息
当事人:某公司
案由:未办理排水许可手续而向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污水
二、案例事实
2024年7月17日,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某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北侧地块工地正在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工地南侧设置有排水沟、洗车槽和三级沉砂池,洗车废水经三级沉砂池预处理后经排水沟排入西南角的市政雨水管接驳井。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某公司,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项目排水许可文件。
2024年7月24日,经调查询问,福田区水务局对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未取得排水许可向排水设施排放施工废水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9月24日前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2024年9月26日,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某项目进行复查,项目现场新增设一座三级沉砂池,未见施工废水排放,某公司已于2024年9月20日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三、处理结果
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其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无此类违法行为记录,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停止违法排水行为并在责改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且未见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结合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深圳市水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序号1的规定,福田区水务局于2024年12月4日决定对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能够积极、按时完成整改。福田区水务局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考量的基础上,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上级部门制定的不予处罚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实现了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达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当事人违法排放的是未经有效处理的泥浆水等污水,且污水经排水管网流入河道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当事人除需接受相应行政处罚以外,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及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五、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许可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手续,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深圳市水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序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