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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水务局2025年水务执法典型案例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08 15:51来源 : 福田区水务局

  一、案例信息

  当事人:某公司

  案由:未定期组织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

  二、案例事实

  2025年6月24日,福田区水务局通过深圳市二次供水管理系统发现,某大厦的二次供水设施存在超期未清洗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大厦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是某公司,最近两次清洗时间分别为2024年12月13日和2025年6月20日,间隔逾6个月,2025年6月20日清洗后的水质检测报告暂未出具。

  2025年6月27日,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其对某公司违法行为确认属实,但表示此次违法原因是,在6月13日准备安排对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时,因受台风“蝴蝶”影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和清洗机构协商决定在6月20日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2025年6月30日,某公司取得并向福田区水务局提交了水质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水质合格。

  三、处理结果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但其是根据生产安全情况对清洗计划作出调整,在台风过后及时组织完成清洗消毒工作,经检测水质合格,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结合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田区水务局于2025年9月23日决定对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福田区水务局组织专业人员上门指导,协助某公司优化清洗计划,确保其后续依法做好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四、案例点评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本案中,福田区水务局一方面强化二次供水监管,对未定期组织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深入践行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规定,另一方面也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和“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在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开展柔性执法,结合释法说理、服务指导,有效引导当事人真正理解《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二次供水安全。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六)定期组织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田区水务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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